法院公告
当事人
朱宏, 海宁市海洲街道李长力蔬菜批发部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告人
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人民法院
内容
朱宏(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原告海宁市海洲街道李长力蔬菜批发部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原告提供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原告提出以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5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由审判员陈建新独任审理,并定于2022年3月1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九号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刊登日期
2022-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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