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彭丹秋, 温岭市婉丰鞋材加工厂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彭丹秋:本院受理原告温岭市婉丰鞋材加工厂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规制虚假诉讼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15日内。本案定于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上午十时二十分在温岭市人民法院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