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胡宇,田雨晴, 浙江自贸区猫诣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浙0903民初2519号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浙江自贸区猫诣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食品厂路78号321室(自贸试验区内),法定代表人:田雨晴];田雨晴(女,1994年4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东岳巷14号29幢504室): 本院受理(2021)浙0903民初2519号原告胡宇与被告浙江自贸区猫诣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田雨晴合同纠纷一案后,因无法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程序)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胡宇起诉要求:1.判决被告共同向原告退还已支付合同税费2600元;2.判决被告共同向原告双倍返还合同定金52000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本案由审判员李向锋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方兴、人民陪审员陈海芬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22年3月16日上午9时4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对本案将依法缺席审理并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