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宁波金优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东阳力影影视器材有限公司 ,东阳映月(北京)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东阳映月(北京)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宁波金优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阳力影影视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阳映月(北京)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宁波金优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和证据材料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3月17日上午08时40分在本院横店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