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余辉, 芝麻信用管理有限公司 ,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银之辉恒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浙01民初1040号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深圳银之辉恒科技有限公司、刘余辉:本院受理原告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芝麻信用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银之辉恒科技有限公司、刘余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2021)浙01民初1040号,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合议庭成员、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为15日和30日,本院定于2022年4月1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25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