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谦, 金华市创明针织加工厂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谦(湖北省天门市横林镇董台村9组20号):本院受理原告金华市创明针织加工厂与被告王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采取邮寄等方式不能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请求判令:1、由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7511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5.775%(违约行为发生时一年期LPR的1.5倍)计算逾期付款损失;2、由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案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姜秀芳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叶爱花、王伟组成合议庭。本案定于2022年3月22日9时30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