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李培军,浙江华夏联合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徐新生,徐昌盛,刘军,陈利锋,朱强,第三人-,李健, 扬州长信金融创业服务有限公司浙江博见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维尼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公司减资纠纷
公告人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内容
浙江华夏联合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浙江维尼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博见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徐新生、徐昌盛、刘军、陈利锋、朱强、第三人:扬州长信金融创业服务有限公司、李健:本院受理李培军诉你们公司减资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决八被告在违法减资范围内对原告未获清偿的6288789元本金及相应利息债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且各被告相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以公告方式向你单位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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