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中信银行,余海民,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粤0391民初3041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余海民:关于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余海民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91民初3041号,因你方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391民初30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余海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支付人民币7902.89元。如果被告余海民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中信银行已预交)、公告费人民币390元,均由被告余海民负担。原告中信银行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被告余海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5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余海民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余海民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2-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