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林庆铖,马远俊,李巧云,李学进, 东莞市文宇刀具有限公司 ,深圳市友腾晖模具有限公司 ,深圳市觉慧文化咨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内容 |
马远俊、李巧云、李学进、深圳市觉慧文化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友腾晖模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文宇刀具有限公司诉你们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等材料。本案判决如下:一、被告马远俊、李巧云、李学进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向原告林庆铖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及支付利息(以人民币3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按月息2%计付;2020年8月20日起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深圳市觉慧文化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友腾晖模具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判项的被告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三、驳回原告林庆铖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马远俊、李巧云应当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个月内,被告李学进、深圳市觉慧文化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友腾晖模具有限公司应当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天内,来本院民四庭(东莞市石龙镇石龙法庭审判大楼四楼)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马远俊、李巧云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李学进、深圳市觉慧文化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友腾晖模具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