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三,吴小丹,黄东林, 广东徐闻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粤0825民初2002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三、吴小丹、黄东林: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徐闻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三、吴小丹、黄东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徐闻县人民法院(2021)粤0825民初20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三、吴小丹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徐闻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此利息以借款本金3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9日至清偿借款之日为止,按照合同约定的年利率13.3%加计50%即19.95%计算);二、驳回原告广东徐闻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98元,由被告王三、吴小丹负担(原告广东徐闻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缴)。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