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小玲, 深圳市领航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深圳市梓天实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17)粤0304民初3993号,(2021)粤0304执恢3617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深圳市梓天实业有限公司、张小玲: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领航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小玲、深圳市梓天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4民初399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562790.09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诉讼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张小玲名下车牌号为粤B5481G号奔驰牌车辆,现决定处置该车辆以清偿债务。本院依法委托深圳民太安风险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车辆进行评估,上述车辆的评估结果为人民币104451元。因你们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送达(2021)粤0304执恢3617号案件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期履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及上述车辆的评估报告结果通知书等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执行裁定书的内容为: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张小玲名下车牌号为粤B5481G号奔驰牌车辆,以清偿债务。后续本院将依法拍卖上述财产,你们可向本院了解有关拍卖事宜,若你们在拍卖成交前向申请执行人清偿了本案债务,本院将终止拍卖,但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你们承担。若拍卖未成交,本院将依法调价后再次拍卖,不再另行通知。 |
刊登日期 |
2022-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