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石萍,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梁溪支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石萍:本院已受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梁溪支公司与石萍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3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