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姚龙龙,郭勇, 武汉锦枫物流配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武汉锦枫物流配送有限公司、郭勇:本院受理原告姚龙龙诉被告武汉锦枫物流配送有限公司、郭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上述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