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吴国南, 南京钢铁集团冶山矿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吴国南: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钢铁集团冶山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国南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大厂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