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莉娜,杨彬, 无锡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莉娜:本院已受理杨彬与刘莉娜、无锡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3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