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史彦,毕东奎,殷华定, 无锡纽卡门窗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定作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毕东奎:本院受理原告史彦与被告无锡纽卡门窗有限公司、毕东奎、殷华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当事人权利义务书、五条禁令、廉政监督卡、审判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及开庭传票。原告方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立即双倍退还原告定金人民币158000元;2.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利息损失人民币23700元;3.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30日(自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计算),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0分(逾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广益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