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孙林玉,吕汉林,第三人-, 南京芸芸万家蔬菜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吕汉林、南京芸芸万家蔬菜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孙林玉与被告吕汉林、第三人南京芸芸万家蔬菜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房屋租赁合同;2.吕汉林赔偿孙林玉违约金7万元;3.判令吕汉林注册的南京芸芸万家蔬菜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址迁出案涉房屋。)、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简转普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大厂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