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吕松, 江西优客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吕松:本院受理原告江西优客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诉被告吕松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上述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