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中兵,陈宏云, 四川原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川0107民初9522号 |
案由 |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中兵:本院受理的(2021)川0107民初9522号原告四川原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宏云、第三人你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与被告陈宏云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10元、公告费600元,以上共计610元由被告陈宏云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