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乔春明, 杭州富阳义虎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111民初3744号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乔春明(住河南省温县番田镇西城外村二排):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富阳义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乔春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11民初37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杭州富阳义虎科技有限公司与乔春明于2020年10月31日签订的《电动车租赁协议》于2021年9月24日解除;二、乔春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杭州富阳义虎科技有限公司车牌号为富0057738电动车1辆,若无法返还则应在上述期限内赔偿3 000元;三、乔春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杭州富阳义虎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租金740元及自2021年5月1日起至2021年9月24日按每月260元计算的租金;四、乔春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杭州富阳义虎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自2021年9月25日起至实际返还电动车之日止按每月260元计算的占有使用费;五、乔春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杭州富阳义虎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公告费2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乔春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果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0-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