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肖景天,王新兵, 成都亚非牙科有限公司成都新竺医疗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1)川0191民初18232号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公告人
四川省成都市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内容
成都新竺医疗管理有限公司、王新兵:本院受理原告肖景天与被告成都亚非牙科有限公司与第三人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成都亚非牙科有限公司向原告给付2020年11月20日至2021年7月13日期间的租金356125元、违约金276565.5元,下欠的物业服务费21135.40元及水费69.60元[共计653895.50元];2.被告成都亚非牙科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20000元;3.由被告成都亚非牙科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川0191民初18232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易程序审理案件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日1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8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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