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张飞虎,闫文虎,慕志刚,叶丽华,叶小勇,闫闻吾,韩嵘,郑永功,闫小英,第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鄂尔多斯市谊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金诚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鑫垚工程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鼎烽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浙江中秦能源有限公司万鑫科创(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0)浙0104民初2155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内容
鄂尔多斯市鼎烽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谊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飞虎、闫文虎、慕志刚、鄂尔多斯市鑫垚工程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浙江中秦能源有限公司、叶丽华、叶小勇、鄂尔多斯市金诚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闫闻吾、韩嵘、郑永功、闫小英、第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万鑫科创(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浙0104民初215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
刊登日期
2021-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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