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飞虎,闫文虎,慕志刚,叶丽华,叶小勇,闫闻吾,韩嵘,郑永功,闫小英,第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鄂尔多斯市谊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鄂尔多斯市金诚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鄂尔多斯市鑫垚工程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 ,鄂尔多斯市鼎烽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中秦能源有限公司 ,万鑫科创(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浙0104民初2155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鄂尔多斯市鼎烽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谊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飞虎、闫文虎、慕志刚、鄂尔多斯市鑫垚工程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浙江中秦能源有限公司、叶丽华、叶小勇、鄂尔多斯市金诚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闫闻吾、韩嵘、郑永功、闫小英、第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万鑫科创(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浙0104民初215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0-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