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勤,叶明,范利琴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111民初3805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叶明(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鹿山街道南山村后山)、范利琴(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宁老庄镇范庄行政村范庄):本院受理原告王勤与被告叶明、范利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11民初38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叶明、范利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王勤归还借款180 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 900元,减半收取计1 950元,由叶明、范利琴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果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0-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