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浙江菩公意,骆锋,刘桂凤,汤国海,陈献君,陈人杰,陈日仙,詹勋,殷小林,方樟盛, 浙江菩公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浙江澳力莎服饰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浙01民初534号
案由
追收抽逃出资纠纷
公告人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容
浙江澳力莎服饰有限公司、骆锋、陈献君、陈日仙、方樟盛:本案受理原告浙江菩公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澳力莎服饰有限公司、骆锋、刘桂凤、汤国海、陈献君、陈人杰、陈日仙、詹勋、殷小林、方樟盛追收抽逃出资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民初534号民事判决书,结果为:一、被告浙江澳力莎服饰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菩公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补缴出资款2700万元。二、被告骆锋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菩公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补缴出资款300万元。三、被告骆锋、被告方樟盛对被告浙江澳力莎服饰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方樟盛对被告骆锋的上述第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浙江菩公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浙江澳力莎服饰有限公司、骆锋、方樟盛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1800元,由被告浙江澳力莎服饰有限公司负担172620元;由被告骆锋负担19180元,并对被告浙江澳力莎服饰有限公司负担部分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方樟盛对浙江澳力莎服饰有限公司和骆锋负担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并向该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该民事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刊登日期
2021-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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