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南京大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旭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大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南京大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旭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你公司及南京大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裁定、民事案件程序事项告知书、普通程序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答辩和举证,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