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刘中炎,刘锐, 陕西大城小屋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大城小屋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陕西恒城永昶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人民法院
内容
杭州大城小屋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刘锐:本院受理原告刘中炎诉被告陕西大城小屋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陕西恒城永昶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及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追加被告申请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长安人民法庭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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