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中炎,刘锐, 陕西大城小屋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 ,杭州大城小屋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 ,陕西恒城永昶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杭州大城小屋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刘锐:本院受理原告刘中炎诉被告陕西大城小屋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陕西恒城永昶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及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追加被告申请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长安人民法庭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0-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