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蒋晓海为,蒋晓海,范红建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702民初4772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被告范红建:本院受理原告蒋晓海为与被告范红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02民初47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范红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蒋晓海货款19824元。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按放弃上诉处理。 |
刊登日期 |
2021-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