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魏罡, 成都汇通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川0106民初21621号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魏罡:本院受理的原告成都汇通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08月26日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2、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2017年9月26日起至2020年8月26日止拖欠的租金17754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2020年9月26日起至实际履行全部还款义务之日止的逾期利息;4、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到期未过户车辆费用(挂靠费用)300/月,共计3600元;5、被告造成的违章记录转移至被告个人;6、被告及时给车辆购买保险及车辆年审,待车辆年审完成后及时过户到被告名下,过户产生的所有费用由被告承担,在未过户期间,原告不承担车辆造成的直接及间接的所有损失,所有该车辆由于未购买保险及未车辆年审所造成的损失由被告负责;7、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及诉讼中可能发生的公告费、鉴定费、保全费及执行费等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106民初21621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易程序审理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个工作日的上午9点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