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国, 成都汇通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川0107民初26051号 |
案由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国:本院受理的(2021)川0107民初26051号原告成都汇通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依法判令:一、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20年10月18日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二、被告你立即向原告支付2021年5月18日起至2021年7月26日止拖欠的租金6477元;三、被告你向原告支付2021年5月18日起至实际开庭之日止,以各期实际未支付租金为基数,按照日千分之三为标准分段计算的逾期利息;并向原告支付以开庭次日起至实际履行全部还款义务之时止,以全部未付租金为基数,按照日千分之三为标准计算的逾期利息;四、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章违约金39150元;五、将被告造成的违章记录转移至被告个人;六、被告向原告支付被告在使用车辆期间造成车辆损坏的费用1200元;七、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及诉讼中可能发生的公告费、鉴定费、保全费及执行费等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2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