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纪玉安,孙桂珍,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成都旭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川0193民初13820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纪玉安、孙桂珍、成都旭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诉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纪玉安、孙桂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23863.92元和利息、罚息、复利等,承担违约金20000.00元(按5%计算),并支付律师费19085.85元(按8%计算)、公证费300.00元、邮寄送达费22.00元;原告对被告纪玉安、孙桂珍所有位于成都市武侯区顺兴路369号2栋5层504号房屋享有抵押权,并就该房屋依法处置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成都旭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等。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川0193民初13820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15日上午9:30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