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群香,陆林杰,张磊,福建昶丰物流有限公司,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111民初2363号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磊(河南省通许县玉皇庙镇稷子岗村委新成彩岭)、福建昶丰物流有限公司(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尚干镇过浦村324国道22公里处加300米处):本院受理李群香诉陆林杰、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张磊、福建昶丰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送达(2021)浙0111民初23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