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袁帅帅,韦欣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仓中心支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韦欣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仓中心支公司:本院受理袁帅帅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3点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昆山市人民法院第22号法庭开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