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魏勇,张锦涛, 飞虎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魏勇(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张锦涛(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原告飞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魏勇、张锦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换程序材料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濮院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