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诚, 海宁市龙登高针织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481民初5006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诚:原告海宁市龙登高针织有限公司与王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481民初50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海宁市龙登高针织有限公司货款1381499.12元,并支付原告自2021年7月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以1381499.12元为基数)。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234元,由被告王诚负担。公告费5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诚在判决生效后直接支付给原告海宁市龙登高针织有限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