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尚海刚, 浙江绒城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尚海刚: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绒城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尚海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尚海刚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九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