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 ,永嘉县乌牛街道谢卓玲便利店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3民初663号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永嘉县乌牛街道谢卓玲便利店:本院受理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嘉县乌牛街道谢卓玲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3民初663号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