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莫治鹏, 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博兴县坤鹏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川1102民初7022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博兴县坤鹏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川1102民初7022号原告莫治鹏诉被告博兴县坤鹏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博兴县坤鹏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二、判令被告博兴县坤鹏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返还原告货款16500元,赔偿违约金4950元,共计21450元;三、判令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对第一项诉请承担连带责任;四、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21)川1102民初7022号民事裁定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