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广宁县弘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铭九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肇庆市广宁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广宁县弘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铭九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宁县弘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庭审直播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普裁定)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