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胡小生,上海磊城建筑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普宁市华荣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磊城建筑施工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上海磊城建筑施工有限公司、上海磊城建筑发展有限公司、普宁市华荣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胡小生与被告上海磊城建筑施工有限公司、上海磊城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普宁市华荣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有关送达规定中的其他各种送达方式,仍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1.被告上海磊城建筑施工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程劳务费406231.09元、支付逾期利息(暂计9037元)至清偿之日止;2.被告上海磊城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普宁市华荣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磊城建筑施工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付款责任。本案由本院审判员伍喜坤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侯玉容、陈宁平(候补人民陪审员陈丽珊、洪成名)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书记员陈琼担任记录。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3月2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