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陆海华,亢天佐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304民初5137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亢天佐:本院受理的原告陆海华与被告亢天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304民初513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亢天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陆海华借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8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4日起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本案受理费11800元,公告费560元(已由原告垫付),合计12360元,由被告亢天佐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