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纪盛,宋俊龙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191民初1945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杭州市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宋俊龙:原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李纪盛与被告宋俊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因原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被撤销,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191民初19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宋俊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李纪盛借款2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2053元(暂计算至2021年4月8日,此后以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宋俊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纪盛律师费3000元及公告费56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3元,由被告宋俊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0-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