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孙佳源,周建华,谢依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191民初1994号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杭州市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周建华、谢依:原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的原告孙佳源与被告周建华、谢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因原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被撤销,由本院继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191民初19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周建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孙佳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39150.78元;被告周建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孙佳源公告费82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受理费449元,由被告周建华负担。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刊登日期 |
2021-10-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