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艾龙龙,张明军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191民初2321号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杭州市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明军:原告艾龙龙诉被告张明军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191民初232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1. 被告张明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艾龙龙医疗费464.94元、误工费497.43元及车辆修理费1030元,共计1992.37元;2.被告张明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艾龙龙公告费5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被告张明军负担。被告张明军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0-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