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万标滨,周国辉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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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周国辉(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五都镇桃坞28号):本院受理原告万标滨与被告周国辉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共计12792元,以及支付原告自2019年11月28日起至款项清偿日止按本金12792元,lpr1.5倍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暂计算至2021年7月26日止利息损失为1265.41元;(计算清单附后)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月12日上午9时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0-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