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周龙,董国良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481民初5831号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董国良:本院受理的原告周龙与被告董国良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481民初583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董国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周龙工程质量保证金150000元,并支付原告自2019年6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16元,减半收取计1808元,由被告董国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