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谭建明,马茂荣,滕光贤, 重庆市水利港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川1722民初59号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滕光贤:本院受理的(2021)川1722民初59号原告重庆市水利港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谭建明、马茂荣、滕光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共同承担因芒康县麦巴水电站工程欠款给原告造成的强制执行损失1093200元;2.判决被告共同承担因案件审理造成的诉讼费损失24475.91元、律师代理费35000元、差旅费9678.5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2年3月22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