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杨成, 吴江宏利纺织品有限公司 ,上海恒颉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上海恒颉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杨成:本院受理原告吴江宏利纺织品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3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