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黄金女,梅海青,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无锡强强运输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无锡强强运输有限公司、黄金女、梅海青:本院受理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3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8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