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郑明春,郑林春, 温州市瓯海娄桥老米金属构件加工场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304民初5185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郑明春、郑林春: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市瓯海娄桥老米金属构件加工场与被告郑明春、郑林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304民初5185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郑林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温州市瓯海娄桥老米金属构件加工场货款13357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货款13357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4日起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温州市瓯海娄桥老米金属构件加工场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34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94元,由被告郑林春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图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