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于洋, 姑苏区平江苏格缪斯酒吧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苏0508民初11360号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于洋:本院受理(2021)苏0508民初11360号姑苏区平江苏格缪斯酒吧诉于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据材料、廉政监督卡、扫黑除恶告知书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9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16 |